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美如
陳移山
陳美欣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美如、陳美欣及陳移山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許芳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