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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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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曾萬火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宗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7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提起過失傷害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自字第
  72號刑事裁判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揆諸前揭法文,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