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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良駿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慧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良駿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良駿
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張綱維前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案中主張遠航公司為其一人獨資之公司,檢察官於偵查中為保全追徵,表示被告張綱維有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前後,佯以償還代墊款等理由,自遠航公司帳戶詐領新臺幣(下同)630萬元、300萬元現金,被告張綱維又於109年3月27日經遠航公司員工勸阻未果,無故擅自取走遠航公司現金800萬元離開,資金去向不明等情,檢察官為保全追徵,逕行扣押遠航公司內現金3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二)另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分別以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福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壹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漢公司)名義向安泰銀行貸款(下分別稱「安泰-樺福貸款」、「安泰-樺壹貸款」、「安泰-銘漢貸款」),遠航公司並為「安泰-樺壹貸款」、「安泰-銘漢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安泰-樺壹貸款」、「安泰-銘漢貸款」轉換借款主體為遠航公司,再由遠航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貸款用以代償上開安泰銀行3筆貸款,是樺福公司、樺壹公司、銘漢公司可能均有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債務清償之財產上利益之情。  
(三)綜上,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遠航公司、樺福公司、樺壹公司、銘漢公司程序主體地位,使渠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遠航公司、樺福公司、樺壹公司、銘漢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案已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遠航公司、樺福公司、樺壹公司、銘漢公司參與本案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銀行
戶名
帳號
帳戶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活期存款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外幣帳戶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00000000000
活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