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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璟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吳淑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淑珍因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翁廖禧因於起訴後死亡,原告將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翁毓璟,有原告陳報之民事委任狀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曾正龍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