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昶任
被 告 葉博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博凱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