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31號
原      告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進樑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5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且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上應記載之內容,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起訴狀記載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且未於起訴狀上完整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又被告「甲○○」未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是原告所列被告「甲○○」即屬不明,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然此為得補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上開被告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吳明蒼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