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楊明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336號,109年度緩字第445、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653號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潔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3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2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108年度紅保管字第429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度綠保管字第42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6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2月3日確定,並於110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扣案之「TENS Electrodes Pad iRelax」精油貼片2盒,係被告愛瑞克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明潔於前開案件中,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有
扣押物品清單(見他字第1643號卷第39頁)
在卷可稽,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