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蜜莉有限公司
被 告兼上
法定
代理人 LIM SIANG HOW (中文名:林翔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LIM SIANG HOW (中文名:林翔豪)係泰蜜莉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23日確定,並於110年3月22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之象牙佛牌5件,均係被告LIM SIANG HOW 及泰蜜莉有限公司(下稱泰蜜莉公司)2人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LIM SIANG HOW 及泰蜜莉公司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1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對被告2人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09年3月23日確定,於110年3月22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
偵查卷及109年度緩字第724、72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職權
再議之處分書在卷
可稽。
㈡扣案之被告2人所有象牙製佛牌共5件,係屬被告2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LIM SIANG HOW 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22號卷第8至9頁),是
聲請人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