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黃湘婷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劉啓雄
潘為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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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劉啓雄雖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曾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0年9月17日具狀
聲請就被告劉啓雄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審交附民字卷第27頁),至其餘被告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