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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簡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智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周郁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949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凌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凌威科技公司)之工程部門主管,於民國108年9月間,獲悉客戶乙○○透過網路傳述其與凌威科技公司間之電腦硬碟救援消費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誹謗之犯意,於同年10月30日某時許,在凌威科技公司上址內,利用網路連接設備連線至凌威科技公司官方網頁,並以「深白設計 乙○○ 利用網路霸凌手法散布不實訊息傷害本公司商譽」為題,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供不特定大眾瀏覽,其中「6.深白設計 乙○○當初送件時口嚼檳榔,一身檳榔味,身上帶有刺青,本公司對深白設計 乙○○進行相關蒐證時,也見其facebook相關po文內容,經常喝酒,白天也在喝,深白設計 乙○○身為一位老闆、執行長,可見一般」等語,僅以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貶損乙○○素行及品味,足以詆毀乙○○名譽。嗣乙○○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瀏覽上開網頁內容後,而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
 ㈠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述。
 ㈡凌威科技公司官方網站「2019.10.30/最新消息」之網頁擷圖。
 ㈢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94號民事判決。
 ㈣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行為後,該條項規定雖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折算標準,修正後法定刑並無輕或重於修正前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僅因消費糾紛,任意在網站上傳述如前揭內容,致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與告訴人就和解條件無法合致,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最高學歷,擔任工程師,家境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未婚(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社經地位與其名譽受損程度,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內容
深白設計 乙○○ 利用網路霸凌手法散布不實訊息傷害本公司商譽
本公司日前與「深白設計 乙○○」之消費糾紛,卻竟遭蓄意利用,不斷利用網路散布不實之訊息,已嚴重傷害本公司30年努力建立之商譽。
本公司特此說明此次交易過程,以正視聽,避免讓不知情者誤信不實之訊息,對本公司誤解:
1.當初深白設計 乙○○委請本公司將「故障硬碟」進行檢測,「SSD」並不在委託範圍。
2.當本公司以公司收費標準報價時,深白設計 乙○○卻以顯不相當之價格進行殺價。經本公司極力堅持下,其始同意報價收費。
3.數日後本公司不負所託「成功救出資料」,卻遭深白設計 乙○○刻意刁難,不但不願依約付費,還出言語要求本公司要以極優惠方式收費,否則要將事情鬧大會讓本公司非常難看。
4.本公司秉持服務至上,以和為貴之經營原則,為免滋生不必要事端,無奈認賠同意不收任何服務費用,並退回其硬碟。
5.惟深白設計 乙○○不但未感念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服務,竟在網路上,散布不實內容詆毀本公司,已嚴重傷害本公司多年辛苦建立之商譽。
6.深白設計 乙○○當初送件時口嚼檳榔,一身檳榔味,身上帶有刺青,本公司對深白設計 乙○○進行相關蒐證時,也見其facebook相關po文內容,經常喝酒,白天也在喝,深白設計 乙○○身為一位老闆、執行長,可見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