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劉湘琳
被 告 歡樂魔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吳文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506號),經原告劉湘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
告訴人即原告
撤回告訴而由本院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吳文堯與歡樂魔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就損害部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參(見審易卷第4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陳彥君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