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撤緩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金玉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前犯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101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109年度執緩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金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金玉(下逕稱其名)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為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以108年度審簡上字第101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925000元宣告
沒收追徵部分,撤銷。其他
上訴駁回。彭金玉緩刑5年。並
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附有①「彭金玉願支付許雅真70萬元,支付方法:於108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支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②「彭金玉願支付盧亮嘉、陳佩琪92250拾元,支付方法:於108年6月1日各支付4750元,自10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支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③「彭金玉願支付曾仁宏5萬元,支付方法:自108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支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④「彭金玉願支付蘇慧萍29000元,支付方法:於108年6月1日支付3000元,自10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支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⑤「彭金玉願支付梁祐雅25000元,支付方法:自10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支付2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⑥「彭金玉願支付黃郁嵐39000元,支付方法:於108年6月1日支付3000元,自10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支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緩刑條件(一審判決:彭金玉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如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偽造之「正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簽約章/ 電話:0000-0000/ 台北市○○○路0 段00號8 樓之3 」印章1枚、在如附表「偽造印文所在之文件及偽造之印文數量」欄所示之文件上偽造之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逾期未切實履行條件,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爰聲請撤銷該案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未切實履行條件乙節,為被害人許雅真指訴歷歷,並經本院電詢其餘被害人曾仁宏、梁祐雅之母、黃郁嵐明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參(本院卷第23頁
參照)。本院以受刑人所留電話聯繫,但其未接電話。
參酌其前於99年間,也因同類
犯行,為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60號判決有罪確定,該次亦給予受刑人緩刑寬典(主文:彭金玉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詎其不知悔改,又為本次犯行。甚至於再度獲本案緩刑寬典後,不知珍惜悔改,不切實履行緩刑所附條件,足認受刑人違反原緩刑所附條件情節重大。本院綜合一切情事,認該緩刑之宣告顯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受刑人前開所受緩刑之宣告應
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