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噗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陳月理
被 告 莊嘉淋
共 同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636號、109年度調偵字第63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違反刑法第310條、313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規定,應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詠慧有限公司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小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