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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噗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陳月理
被      告  莊嘉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沂庭律師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636號、109年度調偵字第63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違反刑法第310條、313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規定,應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詠慧有限公司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