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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科保電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家羚



被      告  翁正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薏瑄律師
            趙興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