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凰婷
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清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373號、110年度偵字第13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凰婷自民國96年起,擔任被告現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現代旅行社公司)業務主管,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現代旅行社公司美編人員均明知「玉柱擎天景區」相片係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爾特公司)於富爾特公司網站公開發表編號00000000之攝影著作,富爾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竟仍與該美編人員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展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聯絡,未經富爾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108年10月前不詳時間,在現代旅行社公司經營之網站重製並公開傳輸、展示
上揭攝影著作,侵害富爾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
罰金。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侯凰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現代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侯凰婷及現代旅行社公司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見本院第33頁)存卷
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