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示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附
繕本。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