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德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39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20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0年度訴字第50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9年10月7日起至100年8月17日止、100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4月23日止及102年5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止擔任金廣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廣豐公司,上開
期間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董事即負責人期間,明知金廣豐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之關係,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共211張,金額共新臺幣(下同)9,028萬7,835元,再交予附表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該等公司同年度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
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39萬2,39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務管理及核課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係就被告甲○○擔任負責人期間所開立統一發票部分提起公訴。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
所載不能認係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所開立之發票,並非本案起訴範圍而係贅載,此部分自非本案審理範圍,業經
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110年度訴字第503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該卷第57、100頁),核與
證人張健華於偵查中證述相符(見108年度偵字第28398號卷,下稱偵卷,該卷二第410頁),並有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在卷
可稽(見偵卷一第77、80、81、94、95、119、122至145、147至157頁;偵卷三第73至133、167至177、197至209、211至219、373至377、425至427頁)及如附表所示資料附卷
可考,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行已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2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㈠、
按立法者之所以以累犯規定加重本刑,理由在於行為人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而行為人卻
故意再
犯後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其主觀惡性較重,故認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而其所加重處罰者,係後罪行為,
而非前罪行為,自不生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系爭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
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如最低法定本刑為6月有期徒刑,因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或易服
社會勞動),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於立法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旨
參照)。又刑法第47條累犯原規定「應」加重最低本刑,依上開大法官解釋,於修法前暫時由法院裁量「得」加重最低本刑,法院應視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炯燉大法官加入釋字第77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意旨參照)。即法院應於個案中
審酌該當累犯加重要件者,加重最低本刑是否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以裁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㈡、查被告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5年度
上訴字第5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於99年1月11日
假釋出監,99年2月19日
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
加重其刑之要件。然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並非同一,尚無前揭見解所指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將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而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前揭見解,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行為情節及所生損害之程度,兼衡其犯後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參酌其自述士官學校肄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打零工為生,離婚,子女已成年,無需其扶養之人,前因脊椎開刀影響走路之健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欣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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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5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0至251頁、第279至280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7至258頁、第286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8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1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6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47頁、第275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80至281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45至246頁、第273至274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4頁、第282至283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4頁、第282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9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45頁、第273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7至27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6頁、第284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86至287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8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1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6頁、第285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8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1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9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3頁、第281至282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6頁、第284頁) 3.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7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7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46頁、第274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5至256頁、第284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8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6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83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1頁、第280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7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70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0頁、第279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 | | | | 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53頁、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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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20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76至277頁) |
| | | | | 1.金廣豐公司100年1月至102年10月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見偵卷一第219頁) 2.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見偵卷一第246頁、第274頁) 3.金廣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見偵卷一第266頁) 4.金廣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卷一第2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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