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秉豐
被 告 曾正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9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宣判終結,原告於同年9月8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