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夏豪均
上 二 人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黃致淵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務事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黃致淵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