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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歐大衛  (即歐豪年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呂明訓律師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生前
被      告  譚嬋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訴之聲明;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株楠、譚嬋娟、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歐豪年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歐豪年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歐大衛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因被告譚嬋娟、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且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林株楠雖經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3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