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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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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被      告  何平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平陸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星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