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