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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送達代收人  江若筠
被      告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