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江映虹
被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均如附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經查,本件被告陳逸穎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110年7月29日
宣示判決,其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於110年8月25日提起上訴,然目前全案卷證尚未移送第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審理
等情,有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在卷
可參(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茲原告江映虹於110年9月8日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卷第1頁),
揆諸首開說明,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