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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7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      告  劉佳朋


上列被告劉佳朋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劉佳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起訴林鴻賢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