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鴻賢
上列被告林鴻賢因
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鴻賢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劉佳朋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