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
被 告 林良益
林廷翰律師
陳健豪律師
被 告 徐韶甫
選任辯護人 黃傑律師
被 告 朱玉鈴
選任辯護人 黃馬煜律師
廖國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關於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良益、徐韶甫、朱玉鈴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人就被訴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均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