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他字第1137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大研生醫」商標圖樣之精氣神瑪卡粉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於
偵查後認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
予以簽結,惟扣案之仿冒「大研生醫」商標圖樣之精氣神瑪卡粉包1件,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告訴人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在一頁式網站(網址:http:/www.nidoplayer.com/)購買精氣神瑪卡粉包後,察覺該商品係仿冒「大研生醫」商標之商品。
嗣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尚難查明販售者之姓名、
年籍資料,而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於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他字第11373號簽結
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仿冒商標商品照片、110年7月16日大研第二次
勘驗會議綜合比較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簽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
可稽(見他字卷第135至138頁、第161至166頁、第193至197頁、第209至210頁、第213頁),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是扣案之精氣神瑪卡粉包1件,既屬侵害
告訴人商標權之物品,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