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林星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運動器材(EMS黑科技塑腿墊)」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等2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19號、第5382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1年3月8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運動器材(EMS黑科技塑腿墊)」1個,係被告等2人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2人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4條之過失販賣醫療器材罪,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19號、第538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扣案之「運動器材(EMS黑科技塑腿墊)」1個
,係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之醫療器材等情,有深圳禮格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合同、本案產品使用說明書、松果購物及創意家公司之交易明細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8月28日FDA器字第1090023310號函
暨所附相關資料等
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林星宇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林星宇供承在卷,並有臺北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
可佐,從而,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