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魏成家
被 告 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
森築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強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鄭堅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源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魏成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