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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附民字第 18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原      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盛閎
被      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