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678號
原 告 喜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共 同
被 告 王品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品容妨害名譽
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該
無罪判決書在卷
可稽,依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