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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緒添
選任辯護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655號、第14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緒添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緒添於民國109年9月29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臺北富境社區(下稱富境社區)1樓大廳門口,因對於富境社區時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處事方式不滿,對管理員楊佩陵及呂義尚抱怨,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大廳門口,口出「低能」、「幹你娘」等語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王緒添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10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在上開時間地點口出「低能」、「幹你娘」等語,然矢口否認上述犯行,辯稱:我是在罵呂義尚,當時我根本不認識告訴人乙○○,不是罵告訴人,且無侮辱犯意,當時只有2人聽到,怎麼會是「公然」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罵的對象是呂義尚,並非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上揭被告所坦認之事實,業據本院勘驗楊佩陵所提出錄影檔案確認無訛(見易字卷第39頁至第44頁勘驗筆錄),首認定。
二、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見聞為必要。是否構成侮辱言論,須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  
三、依本院勘驗楊佩陵所提出之錄影檔案,所見如下(見易字卷第39頁至第44頁勘驗筆錄):
影片總長8分16秒
該影片係楊佩陵持手機所拍攝,拍攝地點位於富境社區1樓大廳門口,自現場錄影畫面並無看到告訴人,影片畫面可見被告向持鏡頭拍攝之人即楊佩陵說話,對話譯文如下:
被告(以下簡稱王)
管理員楊佩陵(以下簡稱楊)
【以下「他」、「你」皆不區分性別】
0:00王:…樹是我的,我明天我會通知你們,我通通要挖走,
         我通通要挖走。
0:04楊:嘿…哪一棵?天堂鳥嗎?
0:06王:不,那個那個那個(手指向遠方)。
0:08楊:噢!那個桂花樹是不是?你要搬去山上。
0:10王:通通挖走,通通挖走,我就不跟你們這些人來往了。
         但是呢,我從今開始,我就不繳管理費,你再告我。
0:17楊:你再跟那個社區的那個管委…管理中心說好了。
0:20王:有這麼可惡的主委嗎?...奇怪了!
0:30王:我先告訴你…你不了解,你先了解一下先。
0:32楊:嗯。
0:32王:我的電是我自己牽的,這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
         因為管委會,不是那個工程…那個水管做壞了,有一
         個住戶當場什麼你不能停…(語意不清)…結果那個
         檢修後呢,原來是建築公司的問題,搬走了以後…不
         要欺負我嘛,欺負我沒道理嘛。
0:56楊:我覺得也不用找我們麻煩,我們也只是保全公司過來
         …王大哥,真的啦,我跟你說我們在這裡上班而已。
1:04王:我跟你講,那些主委,每一任主委吼,我都瞧不起他
         我告訴你。
1:09楊:我的意思是你要不要跟他們坐下來好好談一下。
1:10王:我不可能跟他們談。我問你們說,電話給我都不給我
         。我這種人,我不跟他們在一起。
1:18楊:那還是要我幫你們約個時間,你們到大廳談一下。
1:21王:我憑什麼跟他談?他那個低能,我跟他低能談什麼?
         他憑什麼跟我談,我就不想跟他談嘛
1:27楊:啊你不跟他談,人家怎麼跟你談?對啊嘿啊。
1:30王:那個地毯我也弄掉了,對不對我也弄掉了…我也不想
         …環境弄得好好的不相信…那我幾個圖他們也不要,
         我就算了。那沒關係我現在只是…
1:43楊:只是王大哥我跟你說,我們來這裡上班我們也只是大
         家和氣…我們也都是聽社區的…我跟你說公告也是主
         委管委會給我們我們就做了…
2:00王:以前那個姓邱的還可以溝通一下,都相安無事…換這
         種低能是什麼東西呀? 提的你是個媽的,你是是個是
         個那狗而已嘛對不對…幹什麼東西..話可以慢慢講,
         我跟你講,像那天我就跟他講,我要裝修我要申請沒
         有錯,但是你不要貼那個本子在上面…他屌的二五八
         萬我就很討厭。
2:23楊:他是所有都有放啦。
2:25王:不可能的事情嘛我告訴你…我在復興北路公司那邊,
         我們三十樓哪個人看到我不是媽的尊敬的不得了…有
         這樣的人嗎?可以用講的嘛對不對…以前也是,以前
         有那個張什麼那個那個主委,他媽的就是一個沒有用
         的東西嘛對不對。
2:45楊:好啦王大哥,我意思是說我們在這邊上班,我們也只
         是要賺錢工作而已,不要為難我們啦。
2:58王:我本來跟你們建議,我不是為難你們,以前的那些管
         委會…這邊的管理員…一個女的…我講個道理給你聽
         ,我在裝修裝修兩年,每個月付三千塊…我的玻璃不
         能從後面進去,有這種道理嗎?
3:18楊:這個之前的事我就不是很清楚。
3:20王:我到現在是因為上一屆還好好的,你們來了以後你看
         …
3:25楊:不是。我們來我們也很無辜阿。我們是他要把上一家
         換掉嘛!
3:27王:我在裝修的時候跟你們申請過,我裝修第一個我沒有
         聲音,你告我,告環保署告誰對我來說都沒有用嘛!
3:37楊:我不曉得,我也跟你道歉我不是故意的,因為電話真
         的不是我們打的。我沒那麼無聊,我們還在這裡上班
         ,每天要面對你欸。我是吃飽太閒喔。
3:42(此時畫面可見另一名男子出現一秒)
3:46王:沒關係,反正我也很少來…我也不跟他們…
3:51王:你不要衝著我來…上班嘛…媽的什麼東西。但是你不
         能夠這樣子對付我嘛,如果我…你…有什麼事…
3:59楊:所以我才說幫你約個時間。
4:01王:不要不要…我跟他們怎麼…那種根本講話…
4:03楊:不是只有跟他啦。是所有的委員啦。
4:05王:我不要!我就不跟他們講話,連參加我都不想參加。
         人家隔壁那個,最後那間那個老闆,那個老闆叫什麼
         …一個台大的教授,來找我兩次,人家都(語意不清
         )…我就跟他們好好講,盡量把門關好怎樣怎樣…人
         家是有有社會地位的人,最後面那間的人,本來買給
         他母親住,他母親不要住,屏東人,這裡都是上班探
         呷的人,是要做什麼(臺語),你那個電話1190你搞
         掉我,媽的送到地檢署,你放個屁都不想放,對不對
         (臺語)。我的意思是,不要這樣子。你今天我已經
         結束了。
4:47楊:王大哥,我的立場很簡單,我是公司的主管,我也是
         希望他們在這裡好好上班就好,我們沒有別的意思..
         我們要做什麼公告我們都不能決定…我得要先跟你說
         …沒辦法我領你們社區管委會的薪水…
4:58王:但是你跟這些人人家這個住戶大家好好講一下…哪裡
         有這個(語意不清)燈不開這…我都自己裝燈…樓下
         我24小時燈…
5:13楊:這個這個前面你們跟…應該這麼說,你們跟管委會的
         那個,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排解,只是我們在上班(臺
         語)。
5:18王:我跟你講到現在為止,我也不管那麼多。第一個,你
         們不用收任何信,我也沒有那個信件,我只是偶爾來
         因為現在正好有一個外勞進來,準備一個房間給外勞
         睡覺,就這樣子,你何必找我幹什麼呢?
5:37楊:喔…
5:39王:你上班賺不到錢(臺語)也不要忌妒人家。
5:42楊:沒有啦。
5:44王:我就跟他講我看他不起我告訴你,幹你娘看他不起
     (臺語),很多事情不是…大家好好講都沒事…我到哪邊都很好講...你送我這個主委,你送我一百個我都不要我跟你講
5:52(畫面中另一男子聲音):我們還是要聽他的。我們是受
         他委託。
5:59楊:王大哥我的重點是我在這裡上班,我都跟大家說盡量
         不要為難我們…我們站在中間(臺語)。
6:00王:以前那個主委就不錯,可以慢慢溝通一下。那哪裡有
         這位這位總幹事,他媽…聽他講的話放屁。
6:13楊:啊我們本來就得要聽他們的啊。
6:15王:溝通一下講一下,你把電話給我都不給我。
6:20楊:我們也沒有他的電話阿。
6:22(畫面中另一男子聲音):你還要怎樣勒(臺語)?
6:27王:你說隔壁那個,他老婆在(語意不清)當總經理,現
         在在幫我開車嘛,人何必這樣子呢?我不是對你那麼
         苛刻的人嘛!你不要針對我,我就跟你幹嘛對不對...我說我跟你講,你就上網看看我是誰,上個網就知道我是誰,對不對,我不是亂七八糟的人嘛對不對,奇怪那個很奇怪的事情嘛對不對,真的非常生氣知道不知道?
6:52楊:我知道啊我們也只是來上班工作聽人家的事。
6:55(畫面中一名男子出現於鏡頭前,並有另一名男子出聲欲
     與被告溝通惟僅其手指出現於拍攝畫面)
7:03王:你誰找我都沒關係,不是,你這管委會找我沒關係,
         所以我告他,我說我侮辱他嘛,他告我嘛,有種他告
         我,幹你娘,沒有種,管委會這主委低能兒,吃屎你
         聽無(臺語),奇怪,你管委會,告我什麼,就告我
         嘛,奇怪的事情嘛對不對!你那個事你不要這樣誇大
         其詞對不對!
勘驗至7分23秒結束。
四、觀諸上述勘驗筆錄以底色標記之部份,被告辱罵之對象顯然為富境社區時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我擔任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是從108年至110年7月間等語(見易字卷第101頁),足以特定名譽受辱者為告訴人,並非呂義尚。又「幹你娘」、「低能」等語,本屬極其粗鄙詞語、語意上更指涉「因生理、心理的缺陷,致智能發展程度低落」,令人感受不堪,次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境、連結之前後文句而言,當楊佩陵建議被告若對管理委員會管理方式不滿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員洽談、協商,被告對此直接表示:「我憑什麼跟他談?他那個低能,我跟他低能談什麼?他憑什麼跟我談,我就不想跟他談嘛。」、「不要不要…我跟他們怎麼…那種根本講話…」、「我不要!我就不跟他們講話,連參加我都不想參加」,可見被告已非針對公共事務就事論事、據理力爭,而是單方面不斷口出惡言,將告訴人人格貶損至一文不值,經核確屬侮辱言論無疑。再查,被告口出上述言語之地點為富境社區1樓大廳門口,為進出住戶等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核屬「公然」無疑。
五、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並不在場與聞其所辱罵之言論云云,然依前揭法律見解,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見聞為要件,故此部分辯解對於被告公然侮辱犯行之成立,實不生影響。
六、被告雖辯稱:我希望把社區內排油煙管改向、不要對著我家,管理委員會卻不盡快開會處理,我裝潢使用油漆,甲苯味道很重,管理委員會就貼公告針對我等語(見易字卷第48頁、第104頁至第105頁),然此至多僅屬被告之犯罪動機,均非刑法上得以卸免違法性或罪責之事由。況若被告對於管理委員會政策有所不滿,理應依循程序發聲,以合法、正當之管道反映其意見,殊無逕行公開辱罵告訴人宣洩個人怨氣之理。故被告此節主張,不足執為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辯解並非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雖對告訴人不滿,卻不知理性溝通,以不堪之言詞侵害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有所不該。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欠佳。兼衡其自述:我希望把社區內排油煙管改向、不要對著我家,管理委員會卻不盡快開會處理,我裝潢使用油漆,甲苯味道很重,管理委員會就貼公告針對我等犯罪動機(見易字卷第48頁、第104頁至第105頁),被告自述:中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已退休、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11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