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少萍
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張至柔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  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蕭瑋靜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蕭瑋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屬於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所定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