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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