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安忠
邱進錄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佳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