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244號、111年度偵字第6802號、第11668號、第11852號、第13022號、第1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伍罪,各處
拘役叄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清堂因對社會有所不滿,竟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起至111年3月3日止,基於毀損之
故意,先後在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2段與林森北路口等地之機車停車格,持美工刀以直向割畫3 道裂痕之方式,毀損羅健倫等人所有或管領使用之普通重型機車坐墊,均
足以生損害於羅健倫等人(詳細被害人、車號、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許式旂、賴典澤、王辛琪、蘇倩儀、吳丞勛等人均已具狀撤回
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案經羅健倫、賴奇筠、莊勳嘉、小倉秀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建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均
坦承不諱(見偵6802號卷第8至10頁、偵11668號卷第18至19頁),並有附表所示
證據資料在卷為憑(證據名稱、卷證出處均詳參附表),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
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一)核被告高清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被告所為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
審酌被告僅因為宣洩自身情緒不滿,即恣意毀損被害人羅健倫、賴奇筠、莊勳嘉、小倉秀明、張建濠等人之機車坐墊,致其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且被告有多次毀損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素行不良;考量被告
犯後固坦承犯行,然未賠償前揭
告訴人之損失等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偵6802號卷第7頁、偵11668號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
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本案所持用以遂行其毀損犯行之美工刀,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前開物品既未
扣案,復無
積極證據足認該等物品屬於被告所有且現仍存在,再酌以此等物品價值衡理當屬非高,對此宣告
沒收就犯罪之遏止或預防亦未見助益,應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
予以沒收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
上訴理由(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
| | | 110年12月3日下午1時起至同月5日晚間9時30分間之某時 | | ⒈告訴人羅健倫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6802號卷第25至26頁)。 ⒉車損照片(見偵6802號卷第51頁)。 |
| | | 110年12月5日下午4時10分起至晚間6時39分間之某時 | 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2段、市民大道5巷口人行道上機車停車格
| ⒈告訴人賴奇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6802號卷第29至31頁)。 ⒉車損照片(見偵6802號卷第55頁)。 |
| | | 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8分起至同月13日凌晨0時20分間之某時 | 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地下街R1出口旁人行道上機車停車格 | ⒈告訴人莊勳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6802號卷第19至23頁)。 ⒉車損照片(見偵6802號卷第47至49頁)。 |
| | | 110年12月11凌晨5時起至晚間11時30分間之某時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市○○道○○○○○○0號樓梯出入口旁機車停車格 | ⒈告訴人小倉秀明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6802號卷第35至39頁)。 ⒉車損照片(見偵6802號卷第57至59頁)。 |
| | | |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延平南路121巷口人行道上機車停車格
| ⒈告訴人張建濠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11668號卷第11至12頁)。 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損照片(見偵11668號卷第47至5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