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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7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陳怡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准予發還陳怡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發還扣押狀」 (如附件) 所載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條第2項之規定,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
 ㈠聲請人陳怡樺、其夫即被告鄭博文因涉及證券交易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犯罪嫌疑(被告鄭博文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以108年度他字第5034號簽結在案,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察官108年12月20日簽呈在卷可稽
 ㈡訊之被告鄭博文、聲請人陳怡樺等人於本院訊問時均供稱: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等語,而聲請人陳怡樺另陳稱:部分扣案物品是與補習班經營有關,是伊以「鄭博文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補習班主任所簽的合約,伊是「鄭博文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等語明確,且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存卷足參;復觀諸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合約書、編號3所示資料夾內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該等契約之一方當事人確為聲請人,且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合約內容,以及附表編號2所示財務資料則均與補習班經營相關;另附表編號5所示匯款水單之匯款人均係聲請人。是依上開事證,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扣押物均為聲請人所有無訛
 ㈢又檢察官並未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引為證據,亦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且尚無證據可認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又無其他第三人對扣案物品主張權利,更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是附表編號1至5所示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此外,本案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若是與本案證據清單所列證物無關之扣押物,同意發還等語,則檢察官並未主張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從而,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難認係該案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至聲請人聲請發還其餘如附表編號6至33所示之物品部分,依據被告鄭博文及聲請人之前揭供詞,如附表編號6至23、25至33所示扣押物均非聲請人所有;另觀諸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財務資料內容,亦與聲請人或其所經營之補教事業無關,聲請人亦非扣押當時之持有人或保管人,則此部分扣押物自不宜逕予發還聲請人。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1
F-6
合約書
1本
2
F-20-2
財務資料
1本
3
F-32
卓心、卓寶公司資產資料
1本
4
F-34
存摺(陳怡樺)
7本
5
F-21
匯款水單
5張
6
F-1
提款卡
10張
7
F-2
交易損益彙總等資料
1本
8
F-3-1至F-3-3
手札
3本
9
F-4
札記資料
1本
10
F-5
IPAD
1台
11
F-7
股東個人資料
1本
12
F-8
鄭博文夫妻資產淨值表
1張
13
F-9
隨身碟
1支
14
F-10
買賣股票明細
10張
15
F-11
ASUS廠牌手機
1支
16
F-12
股票交易彙總
1份
17
F-13
第一金證券資金資料
1份
18
F-14
久大寰宇公司股票
1包
19
F-15
陳書淵身分證影本
1張
20
F-16
股份買賣協議書
1本
21
F-17
名片
4張
22
F-18
紅包分配表
3張
23
F-19
銀行帳號密碼表
1張
24
F-20-1
財務資料
1本
25
F-22
股份買賣合約資料
1份
26
F-23
證券資料
1份
27
F-24
iPhone手機
1支
28
F-25
札記資料
1份
29
F-26
鄭博文家族基金
1本
30
F-27至F-30
波克夏股票
4本
31
F-31
國際星鑽、蘆洲中正路、新莊工五路資料
1本
32
F-33
存摺(徐瑞鴻)
3本
33
F-35
鄭博文存摺
11本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