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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本件追加起訴書(110年度偵字第27904號、第27976號) | | | | |
| | 林沅錞於109年9月2日15時許於臉書上看到「資多星」之投資資訊並註冊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凱文」與林沅錞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林沅錞,致林沅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19日19時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59分,應予更正),匯款10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帳戶。 2、於109年9月19日19時1分許,匯款8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3、於109年9月20日15時3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戶。 4、於109年9月20日15時33分許,匯款3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5、於109年9月20日15時36分許,匯款6萬5,000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林沅錞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895卷第57至61頁) 2、證人即告訴人林沅錞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證明紀錄、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21593卷第97、101至109、113至145頁) 3、證人即告訴人林沅錞之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偵8604卷第233、257至259頁) |
| | 陳秋如於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臉書上看到「操盤百家樂」之投資資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雲端智能分析」與陳秋如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陳秋如,致陳秋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8日上午11時36分許,匯款2萬1,900元至林睿婷華南帳戶(因帳戶警示而未提領)。 | 1、證人即告訴人陳秋如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9895卷第45至48頁) 2、告訴人陳秋如之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9895卷第43至44頁、111偵8604卷第208、210頁) 3、林睿婷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110審訴1452卷第109頁) 4、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書。 |
| | 黃宣銘於109年9月11日在臉書看到小額投資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天心指導)」與黃宣銘聯繫,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黃宣銘,致黃宣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許,匯款5萬元至施柏宏華南帳戶。 2、於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許,匯款6,000元至施柏宏華南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黃宣銘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9895卷第51至52頁) 2、告訴人黃宣銘之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9895卷第49至50頁) 3、施柏宏華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110審訴1452卷第112頁) |
㈡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111年度偵字第8604號) | | | | |
| | 王怡頻於109年8月底某日於Instagram上看到投資廣告,並加入會員,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新力旺理財團隊」與王怡頻聯繫,佯稱於投資網站「QNIU」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詐術詐騙王怡頻,致王怡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8日16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王怡頻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8604卷第115至119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王怡頻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8604卷第123至125頁) |
| | 張智凱於109年9月15日某時許於臉書上看到「超級星」之投資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即與張智凱聯繫,佯稱欲兌現獲利必須先支付款項云云詐術詐騙張智凱,致張智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8日18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被害人張智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8604卷第115至119頁) 2、證人即被害人張智凱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8604卷第123至125頁) |
㈢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邱崑源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0321號) | | | | |
| | 林昌億於109年8月底某日於臉書社團上看到投資相關貼文,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菲ㄈㄟ」、「金勇-Jin Yong」、「哈利.奎茵」與林昌億聯繫,佯稱於「資多星」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林昌億,致林昌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17日17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17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帳戶。 2、於109年9月17日17時1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5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帳戶。 3、於109年9月18日13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1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萬5,000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4、於109年9月18日13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漏載匯款時間,應予補充),匯款10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林昌億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895卷第57至61頁) 2、證人即告訴人林昌億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截圖(見112偵10321卷第87至107頁) 3、證人即告訴人林昌億之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偵10321卷第41、57頁) |
㈣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邱崑源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4847號、第24848號、第2484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18號、第2019號、第2020號、第2021號、第2022號、第2023號、第2024號) | | | | |
| | 郭蔓瑢於109年9月19日前某日於臉書社團上看到滑抖音賺取額外收入之訊息,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小蘋」、「芯」、「CFA-瑾辰」與郭蔓瑢聯繫,佯稱於「杜老爺智能科技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郭蔓瑢,致郭蔓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9日18時14分許,以其男友龔家煌之帳戶匯款5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郭蔓瑢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655卷第9至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郭蔓瑢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臉書、轉帳紀錄截圖(見110偵1655卷第39至67頁) 3、證人即告訴人郭蔓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1655卷第29、37頁) |
| | 黃佩如於109年9月18日某時許於臉書上看到解鎖任務可以賺錢之廣告訊息,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解鎖小哥」、「玲玲秘書」、「偉恩」與黃佩如聯繫,佯稱於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黃佩如,致黃佩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20日13時14分許,匯款5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2、於109年9月20日18時25分許,匯款5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黃佩如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655卷第13至23頁) 2、證人即告訴人黃佩如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1655卷第115、123至137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佩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655卷第73至75、81、93頁) |
| | 王暄惠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於臉書上看到「救濟助貧萬人 來找助姐翻轉」,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助姐」與王暄惠聯繫,佯稱於「超級星遊戲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王暄惠,致王暄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2、於109年9月19日16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被害人王暄惠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8447卷第45至53頁) 2、證人即被害人王暄惠提供之臉書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110偵8447卷第55、69至71頁) 3、證人即被害人王暄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大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8477卷第59、63、67頁) |
| | 郭宏羽於109年8月15日某時許於抖音上認識抖音名稱「Allie Yin」之用戶,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林思琪」、「琪琪會乖」與郭宏羽聯繫,佯稱於「安達金融國際」可投資外匯云云詐術詐騙郭宏羽,致郭宏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7日22時45分許,匯款9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郭宏羽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3898卷第9至15頁) 2、證人即告訴人郭宏羽提供之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見110偵3898卷第31至39頁) 3、證人即告訴人郭宏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3898卷第23、25、27頁) |
| | 黃依蕓於109年9月14日某時許於臉書上看到「陳姐の出擊」粉絲專頁,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姐」、「ariel」、「哈利.奎茵」與黃依蕓聯繫,佯稱於「杜老爺智能科技網站」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黃依蕓,致黃依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20日13時30分許,匯款3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黃依蕓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5911卷第19至21頁) 2、證人即告訴人黃依蕓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5911卷第63至74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依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5911卷第47、51、55頁) |
| | 林紘毅於109年8月初某日於交友軟體JD上認識名稱「筱雅」之用戶,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筱雅」、「安達金融國際」與林紘毅聯繫,佯稱於「安達金融國際」投資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詐術詐騙林紘毅,致林紘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8日15時20分許,匯款48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林紘毅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7929卷第13至19頁) 2、證人即告訴人林紘毅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7929卷第71至79頁) 3、證人即告訴人林紘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7929卷第27、29、31頁) |
| | 董建良於109年9月某日於抖音上認識一名女子,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淑怡」與董建良聯繫,佯稱於「皇瑪」外匯投資平台可投資外匯云云詐術詐騙董建良,致董建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6日15時15分許,匯款3,300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董建良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0321卷第95至98頁) 2、證人即告訴人董建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表1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10321卷第99、103至104、107至129頁) 3、證人即告訴人1.董建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10321卷第131、149頁) |
| | 張語珈於109年8月底某日許於臉書上看到投資理財之廣告,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ID「pupu2800」、「candy0816s」、與張語珈聯繫,佯稱於「趨勢科技」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張語珈,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許,匯款39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張語珈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1258卷第7至11頁反面) 2、證人即告訴人張語珈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見110偵11258卷第29至42頁) 3、證人即告訴人張語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11258卷第43至4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間,應予更正)以LINE暱稱「婆媽」與謝偉翔聯繫,佯稱可投資線上娛樂城獲利云云詐術詐騙謝偉翔,致謝偉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於109年9月18日14時7分許,匯款8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2、於109年9月18日14時9分許,匯款2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謝偉翔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2048卷第19至22頁) 2、證人即告訴人謝偉翔提供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見110偵12048卷第33、35至37頁) 3、證人即告訴人謝偉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2048卷第25、31頁) |
| | 陳冠妏於109年8月20日某時許於臉書上看到廣告,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文華」與陳冠妏聯繫,佯稱於「智多星博奕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詐術詐騙陳冠妏,致陳冠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7日12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被害人陳冠妏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8568卷第13至16頁) 2、證人即被害人陳冠妏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見110偵18568卷第73、75至79頁) 3、證人即被害人陳冠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18568卷第37、51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7日某時許與謝忠錦聯繫,佯稱於「IFS MARKETS」平台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詐術詐騙謝忠錦,致謝忠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於109年9月16日11時58分許,匯款18萬元至邱崑源板信帳戶。 | 1、證人即告訴人謝忠錦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18969卷第17至21頁) 2、證人即告訴人告訴人謝忠錦提供之匯款申請書(見110偵18969卷第122頁) 3、證人即告訴人謝忠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8969卷第141至142、149、17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