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詐騙手法、被害人匯(付)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致電予被害人鍾鎧群,佯裝誠品網路書店及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操作ATM、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0時40分至49分許,依指示匯款共14萬8,087元至右列帳戶。 | 黃立佳於合作金庫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 證人即被害人鍾鎧群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57至158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7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4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21至223頁) ⑥被害人鍾鎧群之手機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61至163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21時許致電予告訴人蕭渝潔,佯裝網路商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加入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1時2分至5分許,依指示匯款共8萬1,108元至右列帳戶。 | 曾宏慰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蕭渝潔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75至177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8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4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11年11月08日合金五甲字第1110003431號函附之告訴人蕭渝潔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27至238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9時22分許致電予告訴人蘇淑真,佯裝臉書賣家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0時19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24元至右列帳戶。 | 陳家葳於土地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蘇淑真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85至187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8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49頁、第447頁) ⑥告訴人蘇淑真之匯款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89至190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某時許致電予被害人洪國祥,佯裝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誤扣帳款,須操作ATM、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1時32分至46分許,依指示匯款共13萬8,992元至右列帳戶。 | 黃立佳於臺灣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洪國祥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99至200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9至90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5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07至209頁) ⑥被害人洪國祥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01至208頁、第211頁、第215至219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20時53分許致電予告訴人賴藝甄,佯裝婕洛妮絲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1時47分許,依指示匯款9,103元至右列帳戶。 | 黃立佳於臺灣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賴藝甄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39至243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9至90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5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07至209頁) ⑥告訴人賴藝甄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手機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45頁、第251至257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致電予告訴人盧泉旭,佯裝網購商家之客服人員,並稱因系統更新將導致額外扣款,須將錢轉出去以避免扣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21時48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曾宏慰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盧泉旭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67至269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89至90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47頁) ⑥告訴人盧泉旭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71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16時37分許致電予告訴人林嘉偉,佯裝博客來網路書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15日17時6分至24分許,依指示匯款共14萬9,951元至右列帳戶。 | 林歆媛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61至68頁、第69至74頁、第331至333頁、第33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嘉偉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81至283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39至1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94至95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153頁) ⑥告訴人林嘉偉之手機畫面截圖、匯款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285至287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被害人李顯葶(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6時9分許致電予被害人李顯葶,佯裝東風綠活露營飯店及匯豐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操作錯誤而誤植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28日17時12分至44分許,依指示匯款共12萬9,967元至右列帳戶。 | 吳進興於渣打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7至1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李顯葶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25至27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29頁、第39至41頁) 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31至37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43頁、第47頁) ⑥被害人李顯葶之匯豐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列印資料、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63至75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李宜耘(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6時許致電予告訴人李宜耘,佯裝東風綠活露營飯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ATM、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28日17時8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 | 吳進興於渣打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7至15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宜耘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17至23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29頁、第39至41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31至37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43頁、第47頁) ⑥告訴人李宜耘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號卷第127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陳仁和(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6時29分許致電予告訴人陳仁和,佯裝博客來網路書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28日18時29分許,依指示匯款9萬9,332元至右列帳戶。 | 林妙瑞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13至1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仁和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67至69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25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19至23頁、第43至47頁) ⑤告訴人陳仁和之手機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75至77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儲字第1110953857號函附之林妙瑞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14頁、第217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劉惠雯(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7時50分許致電予告訴人劉惠雯,佯裝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經銷商,將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28日18時31分許,依指示匯款4萬9,986元至右列帳戶。 | 林妙瑞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13至1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劉惠雯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80至82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25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19至23頁、第43至47頁) ⑤告訴人劉惠雯之手機畫面截圖、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轉帳交易簡訊通知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06號卷第83頁、第86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儲字第1110953857號函附之林妙瑞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14頁、第217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徐嘉妤(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致電予告訴人徐嘉妤,佯裝東森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網站遭木馬病毒程式導致其個資被盜用而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8時21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8,123元至右列帳戶。 | 黃立佳於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7至1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徐嘉妤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61至63頁) ③證人黃立佳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3至14頁) ④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17至11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01至203頁) ⑤告訴人徐嘉妤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65頁、第68至69頁) ⑥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4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7至44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楊詠晰(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14分許致電予告訴人楊詠晰,佯裝誠品書店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批發商,將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8時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 | 陳家葳於土地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7至11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至3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詠晰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03至106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1頁、第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55至56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447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73頁) ⑥告訴人楊詠晰於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09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70頁、第173頁) | 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被害人詹子心(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致電予被害人詹子心,佯裝皓炫代寄電商業者之客服人員,並稱因訂單錯誤之錯誤設定,須操作ATM、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8時52分許,依指示匯款1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嗣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未能領取款項。 | 陳家葳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7至11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詹子心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11至112頁) ③被害人詹子心之存摺封面翻拍照片、手機畫面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15至11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11年10月25日合金苗總字第1110000682號函附之被害人詹子心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197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儲字第1110953857號函附之陳家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13頁、第215頁) ⑦包裹配送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49頁) 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251號卷第17至44頁) | ①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701、20206、20564、22251、23385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②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併辦意旨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1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張巧芬(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許致電予告訴人張巧芬,佯裝賣衣服購物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因領貨程序有誤導致誤扣帳款,須操作ATM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7時49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8,985元至右列帳戶。 | 陳家葳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至3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張巧芬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77至81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1頁、第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51至53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69頁) ⑥告訴人張巧芬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83至85頁) 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儲字第1110953857號函附之陳家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13頁、第215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許翰杰(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42分許致電予告訴人許翰杰,佯裝某電商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8時5分許,依指示匯款4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另於同年月日18時24分許,依指示匯款4萬9,989元至右列帳戶,嗣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未能領取第二次匯入之款項。 | 陳家葳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至3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許翰杰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98至100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1頁、第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51至53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69頁) ⑥告訴人許翰杰之手機網路轉帳交易結果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05至106頁) 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儲字第1110953857號函附之陳家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213頁、第215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柯景騰(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6時48分許致電予告訴人柯景騰,佯裝某廠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並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ATM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9時33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車崇楠於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至3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柯景騰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24至126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1頁、第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57至59頁) ⑤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71頁) ⑥告訴人柯景騰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畫面截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1至134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告訴人林嘉慧(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39分許致電予告訴人林嘉慧,佯裝某網路商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因加入會員將導致額外扣款,須操作ATM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6日18時9分許,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陳家葳於土地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被告之供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3至3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一第62頁、第14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卷二第35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林嘉慧之證述(詳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44至145頁) ③提領紀錄(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1頁、第49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55至56頁) ⑤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卷第447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73頁) ⑥告訴人林嘉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卷第152頁、第155至158頁) |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69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 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