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志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志鴻
被 告 志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