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雅恩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
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
當事人或
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雅恩企業有限公司所犯本案與
另案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及蘇張淑惠經提起公訴之110年度偵字第5424、5425、7685、7785、13044、14707號案件(即本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共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就本案偵查終結追加起訴,並於111年6月6日繫屬於本院等節,雖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089號追加起訴書、111年6月6日北檢邦致111偵15089字第1119048733號函上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25頁),惟前案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是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089號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雅恩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第1號(本署起訴案號: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424、5425、7685、7785、13044、14707 號)審理中之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明賢(業經提起公訴)係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訊公司)及日商極訊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極訊王公司)、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網公司)之負責人;安土美津子(Mitsuko Azuchi,業經提起公訴)係徐明賢之日本籍配偶,亦係日商天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天訊公司)之負責人及日訊公司總經理、日網公司之監察人;蘇張淑惠(業經提起公訴)則係雅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雅恩公司)之負責人。日訊公司、天訊公司、極訊王公司之登記及實際營業地址皆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0 樓,日網公司則設於同址00樓,前開4 家公司皆對外經營視訊電話機等商品之銷售轉租投資業務,屬同一集團(下稱日訊集團)。
詎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均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無提供視訊電話機供投資人承租,以每月收取租金利潤之真意,竟仍共同基於
詐欺及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
犯意聯絡,由徐明賢、安土美津子於民國101 年7 月間,設立天訊公司後,以天訊公司及極訊王公司之名義對外召開投資說明會,宣稱民眾以每組(6 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 元之價格向天訊公司購買視訊電話機後,再由極訊王公司向投資人回租視訊電話機,並轉租給世界各地之終端使用者收取租金,並與投資人簽訂商品購入單」、「買賣契約書」、「承租契約書」及「業務承攬契約書」等合約書,保證投資人自購買視訊電話機第3 個月起,可獲得極訊王公司支付每月每組6,000 元之「租金」報酬,租期3 年,換算年報酬率達15.6% ;另投資人自購買第2 組起,享有每組12萬7,000 元之優惠價格,換算年報酬率達23.4%;若投資人招攬會員人數及銷售業績達成目標,更可依序由專員晉升為主任、襄理及經理等不同階級,並分別享有購買視訊電話機價格12萬4,000 元、12萬元及11萬4,000 元之優惠,年報酬率分別提高為24.7% 、26.7% 及29.8% ,而3 年租約期滿後,視訊電話機所有權則歸極訊王公司所有。
嗣徐明賢、安土美津子又於107 年5 月28日,另行成立日訊公司,取代天訊公司及極訊王公司,惟營業內容不變(後成立之日網公司專營國內投資人承租業務),仍持續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為誘,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視訊電話機銷售轉租投資方案,並於109 年初推出平板電腦銷售轉租投資方案,平板電腦投資方案之銷售價金、租期及租金報酬皆與前開視訊電話機銷售轉租方案相同,致極訊王公司、日訊公司支付會員之租金報酬、獎金收入及收入實則來自投資人之投資款(即係以後期投資人之投資款支付前期投資人每月之租金報酬及獎金之後金支付前金模式),使投資人加入該集團之目的均在領取租金報酬與獎金,並非使用視訊電話機及平板電腦,也不在乎所購買之視訊電話機及平板電腦之來源與去向,且按日訊集團內部獎金制度,上層投資人取得會員資格後,無須再另行購買投資方案,只要下線不斷有人排入,則
無庸推廣及銷售商品,亦可領取輔導獎金,顯見日訊集團發放之獎金,並非基於推廣及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係倚賴招攬新進會員投資為主要收入來源,顯然係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日訊集團之視訊電話機及平板電腦等投資方案。蘇張淑惠經徐明賢、安土美津子於101 年7 月間,招攬為成為第一批會員後,持續在新北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等地開設公司及實體門市,為新進會員講解日訊集團之制度,並在臉書網站上架設專頁,並以前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如附表所示之坤元事業有限公司等人,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日期,以如附表所示金額參與日訊集團之視訊電話及平板電腦投資方案,以此方式詐得共計1 億2,799 萬2,680 元。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坤元事業有限公司等人告訴
暨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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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坤元公司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台中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乙恩公司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款憑證、玉山銀行108年6月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之2、統一發票影本14張 | |
| (告訴人容豎公司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107年6月、108年4月、12月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108年5月、109年7月信用卡繳款書各2份、108年7月、9月、12月信用卡繳款 通知書各1份、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108年12月、109年9月信用卡帳單1份、109年9月信用卡帳單2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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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貞富公司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張宇原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交易明細、MYATM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匯出匯款憑證 | |
| (告訴人黃金珠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款憑條4紙、網路銀行臺幣帳戶明細 | |
| (告訴人黃淑慧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饋款申請書3份、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網路交易回條2紙、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回條7紙 | |
| (告訴人王竣廷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款憑條2紙 | |
| (告訴人鍾松榮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連榮燦所提供) 買賣契約書、天訊公司商品購入單2份、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匯款申請單、金融機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鄭歡語所提供) 買賣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許雅鈴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1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2紙 | |
| (告訴人陳翠雯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3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交易成功3紙 | |
| (告訴人蔣雨錡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謝定妙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玉山銀行存款回條5紙 | |
| (告訴人謝瀞慧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金融機構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 | |
| (告訴人靳福磊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曾秦豎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安泰銀行信107年7月、108年10月、109年7月信用卡繳款通知書、華南銀行108年10月、109年7月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 |
| (告訴人許智評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統一發票1紙 | |
| (告訴人黃菁美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戴欣玫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周展遐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統一發票2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簡瑈軒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陳淑媛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蕭志遠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黃敬誠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統一發票1紙 | |
| (告訴人賴品筑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蔡雅如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 | |
| (告訴人張嘉智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統一發票1紙 | |
| (告訴人廖幸琴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存貨分類帳1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黃頁誠所提供) 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許芳麗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金融機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 |
| (告訴人丁家怡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買賣契約書、承租契約書、商品購入單之明細2紙 | |
| (告訴人沈珊玫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楊書宇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統一發票3紙、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網路戶交易成功 | |
| (告訴人陳珈甄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匯款書3紙 | |
| (告訴人楊勝峰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匯款書 | |
| (告訴人郭紘琳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行動銀行網路交易成功紀錄2筆 | |
| (告訴人鄭雅真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 | |
| (告訴人陳喬崴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2紙 | |
| (告訴人盧甲午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統一發票1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 | |
| (告訴人陳淑君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2紙、統一發票2紙 | |
| (告訴人辜瓊華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入憑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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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陳宏智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告訴人陳秀雲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統一發票1紙 | |
| (告訴人陳裕興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 | |
| (告訴人陳永郁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買賣契約書2份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告訴人蔡佳玲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買賣契約書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告訴人吳霈琳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5紙 | |
| (告訴人王祥瑩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告訴人林芯薇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 | |
| (告訴人林俊安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 | |
| (告訴人蔡造展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日訊公司商品購入單1份、買賣契約書1份、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2紙 | |
| (告訴人劉欣瑜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3紙 | |
| (告訴人曾千金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 | |
| (告訴人鍾朝光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108年7至8月雲端發票、發票明細各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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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徐鳳娥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日訊公司商品購入單1份 | |
| (告訴人柯雅雯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三)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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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蔡明吉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合作金庫匯款兼取款憑條(二)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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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蔡蘇金蓮所提供) 買賣契約書、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份、日訊公司商品購入單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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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吳國樑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統一發票1紙、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2紙 | |
| (告訴人林玉香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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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陳坤來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統一發票1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單1紙 | |
| (告訴人沈千慧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高雄銀行入戶店惠匯款回條2紙 | |
| (告訴人劉淑媚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紙 | |
| (告訴人歐志豪所提供) 承租契約書、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匯款單、郵政畫行匯款申請書 | |
| 本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424、5425、7685、7785、13044、14707等號起訴書 | |
二、被告日訊公司、雅恩公司分別因其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執行職務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
、第1項後段之
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變質多層次
傳銷罪等罪,均請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多層次傳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7 條第2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同案被告
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
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5424、5425、7685、7785、13044、
14707 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0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
審理中,本案與前開案件
核屬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第265 條第1 項規定,追
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期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125 條至第 127 條之 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
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罰則一)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