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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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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黃宥騰即恆宥企業行

被      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明賢


被      告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因刑事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