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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6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第630號
第631號
原      告  吳秉宸


            魏伊嫻
            黃瑞榤

被      告  周珮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吳秉宸、魏伊嫻、黃瑞榤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周珮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3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3人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原告3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3份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