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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6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飛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張端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