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張端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