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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8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張○昕
法定代理人  黃茗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陳芬瑜
            邱慧貞
追加  被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追加  被告  顏慈億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顏清輝
            張敏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