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869號
原 告 余俐
被 告 張恩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張恩偉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1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告
迄同年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證,依前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未合,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