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謝孟霖
被 告 林為煬
祥亮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宏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82號被告林為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判決在案,然原告謝孟霖既於同年月13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在卷
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