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第179號
原 告 李茂群
原 告 李蕙如
被 告 林義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茂群、李蕙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設之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因無
言詞辯論程序,故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
迄第一審裁判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須待該案件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此為本院對原告2人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所持之見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