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夏仁浩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夏仁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追加狀
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夏仁浩上開經起訴之
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判決被告無罪,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追加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