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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夏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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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被告夏仁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追加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夏仁浩上開經起訴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追加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