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慧婷
被 告 夏仁浩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被告夏仁浩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當事人欄內應
增列訴訟
代理人劉博中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告林慧婷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已委任劉博中律師擔任訴訟
代理人,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民事委任狀各1份在卷
可稽,是本院113年5月2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列原告之訴訟
代理人劉博中律師,此顯係本裁定當事人欄內容之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