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代號AD000-A111690
被 告 劉承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